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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全市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有关要求,现全市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
、全市所有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个体诊所和门诊部(包括西医、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医疗美容等,不包括综合医院内外来)一律停止营业。
二、全市口腔科、眼科、整形(美容)科等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内相关专业(包括呼吸科门诊纤维支气管镜、消化内科内窥镜等)的选择诊疗项目均暂停,只保存必要的急症诊疗,严格按照相关防护要求执行医院感染防控措施
三、全市继续提供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严格住院关、手术关,停止等待等不必要的手术、检查,对不需要的住院尽量减少。
四、以上相关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对预约的患者暂缓就医并作相关说明。
五是继续提供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要统一管理出入口,加强对患者及其家属的管理和诱惑。 进入医疗机构的全体人员必须戴口罩进行体温检查,进入医院区后必须遵守医疗机构的各项相关流程规定。 严格控制探视人数和探视时间,对病情较轻、自理能力尚好的患者,基本不允许探视。 必须规范发热门诊和印前检查分诊,严格执行核心医疗制度和诊疗规范。 所有医疗机构每天要对住院患者进行全面检查,特别是对不明原因肺炎患者、不明发热患者的诊断等。
六、继续提供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必须做好医务人员的自我保护,采取规范的隔离保护措施。 对院内职工要进行全面、细致的流行病学检查,对单位全体职工要每天测量体温并进行登记。 职工食堂取消集中就餐,进一步加强使用“外卖制”的医院内非医疗公共区域(如接待窗口、收款窗口、院内商店等)的感染防控力度,对医疗垃圾特别是“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医疗垃圾进行管理处置,将医院内交差感染风险降至最低。
七、继续提供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完善医院感染应急预案,做好日常监测和报告工作。
八、鼓励各医疗机构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平台、app等载体,加强防病知识的推广,科学规范指导个人合理防护和就医,满足大众咨询的诉求。
九、涉及暂停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和相关科室,恢复诊疗时间将根据疫情防控快速发展情况另行通知。
鞍山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紧急司令部
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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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加强全市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防控从业的通告 (第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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