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1日,记者从鞍山市养犬综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根据《鞍山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我市养犬管理点区域划分正式公布,并按照积分管理区和常规管理区实行了划分管理。 要点管理区的具体范围为长江鞍山段——苏皖省界——团旗山路——同舟路——银杏大街——向山町——采石河路——马南线铁路沿线——宁芜高速路以北——超山路围成的区域。 要点管理区域以外通常进行管理。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根据《鞍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将我市养犬管理要点区域划分通知如下。
一、鞍山市养犬管理按照要点管理区和常规管理区实行地区管理。 要点管理区的具体范围为:长江鞍山段—苏皖省界—团旗山路—同舟路—银杏街—泰山街—向山町—采石河路—马南线铁路沿线—宁芜高速路以北—超山路围成的区域。 要点管理区域以外为通常管理区域。
二、养犬管理点区域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博望区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划定养犬管理要点区域,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鞍山人民政府办公室
5月19日
鞍山养犬管理点区域示意图
违反《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规定处罚:
○在积分管理区内个体饲养烈性犬、禁止饲养的大型犬的,被责令在15日内处置,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处置的,没收狗。 带着强犬、禁止饲养的大型犬只进入要点管理区的散步犬的,责令立即纠正。 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在要管理区内,单位饲养的烈性犬只、大型犬只因免疫、诊疗等原因离开护卫场所或者未离开护卫场所进入犬袋犬笼的,处以5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要点在管理区内,未进行犬的饲养登记的,责令在15日内办理补充手续。 逾期不补缴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在积分管理区域内,个体超过规定数量饲养狗的,责令15日内处置。 逾期不处分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要点在管理区域内,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变更登记、注销的,责令在15日内补办手续。 逾期不补缴的,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饲养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给予警告。
○警告却不改正的,或者狗只威胁他人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要点在管理区从事犬经营性养殖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条例》还规定,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养犬管理公务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记者刘明培通讯员陶建靖)
标题:“市政府办发布通知,养犬管理要点区域划分正式公布马鞍山信息网”
地址:http://www.man-on.com/xwdt/14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