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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银行柜台办理手续时,经常会看到“金钱当面结算,离开货架概不负责”的信息。 最近,浙江省慈溪市秦先生在一家银行取现22400元,银行却给了秦先生24000元。 此后,银行拒绝向秦先生索取额外的1600元。 网络银行以“不当得利”为理由向法庭起诉秦先生。 秦先生规定银行对储户的钱“远离储物柜概不负责”,她也主张“远离储物柜概不负责”。
这件事给了我们警告。 银行提醒了我们有必要搞清楚直接访问的金额。 银行柜员向外交钱时,通过点钞机,金额上有一些监控记录。 如果真的发生了“短钱”的事,会有助于他们的追究。 我们呢? 在监控下不计算访问金额,没有留下对我们有利的证据的情况下,我们期待什么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从这个角度来看,秦先生的相遇对我们是一个有益的警告。 ——黄齐超
理论上,银行和存款人应该处于平等的地位,但现实中双方的关系不对等,存款人往往很弱。 作为服务领域,在储户面前,银行无缘无故抬高货架。 多给存款人钱,也是银行的过错,不是存款人的过错。 即使要求存款人退钱,银行也不能采取谦虚的态度,带着傲慢的态度强势地解决。 ——王曁
银行不能说如何对自己、存款人实行双重标准。 银行不给存款人钱时,以“不从储物柜负责”为借口无视。 银行给了很多钱的时候,都说这是“不正当的利益”,必须返还给存款者,世界上没有这样的好事吗? 银行要求存款人“远离储物柜也要负责”时,也同样要要求自己。 ——曲征
“离箱概不负责”条款必须放在特定的历史时期。 过去,科技手段落后,在银行柜台交易时,出现了问题,哪一方需要承担责任,这一点肯定不清楚。 由于“空口无凭”,存款人说银行没有付钱,或者存款单据没有写钱,很难定义。 当时提出“离柜概不负责”的制度也是现实的需要。 现在是科技时代,银行到处都有高清摄像头,可以比较有效地定义交易错误,为银行提供了“走出柜台也要负责”的机会。 秦先生的遭遇提醒银行应该修改“霸王条款”。 ——郝雪梅
(责任:李晁)
标题:“储户到银行办业务 能不能“离柜概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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