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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有关部门调查、追究责任的情况来看,态度认真,反应迅速,有关情况的新闻公开及时、透明,比以往隐蔽、模糊的方法有了一些进步。

但是,这并不是我们可以放弃反省。

赵作海让很多人想起了佘祥林,他和五年前一样是全国瞩目的名字。 同样是故意杀人,同样是折磨,同样是受害者“复活”而平反冤狱。 两者的经历多么相似啊。 如果佘祥林案发生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改编之前,无罪推定基本没有确立,公安机关首先认定罪犯,进而不择手段地取得证据,那么这次怎么解释? 为什么不让类似的事件再次发生呢?

表面上,问题出在拷问上,但是拷问为什么被禁止呢?

制度上确实有不完备之处。 例如,相关部门追求“杀人事件一定会解决”的“业绩”,在整个审判过程中视频进展缓慢,律师在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等。 但核心问题是,执法人员、司法人员的法治观念太差,无视人的尊严和权利,无视法律。

根据前期调查解决情况,我们有理由相信有关部门一定会对影响当年赵作海案件侦查、取证、公诉及审判的责任人依法给予认真解决,但相关人员执法观念、司法理念的转变和培养不是早晚之间的事。 公众期待着相关部门必须努力。

(责任:侯彦方)

标题:““赵作海冤案”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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