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记者观察到自然资源部商业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国家保密局、最高人民法院、农业农村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回复了《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 关于该提案中提到的“关于农村宅基地录用权登记问题”,农民宅基地录用权依法确认城市户籍子女可以继承和处理不动产登记。

答复中指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继承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住所地一体大体上由继承人继承获得房屋全部权和宅基地采用权,农村宅基地不得单独继承。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确定,不是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城市居民),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权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册和证书附记栏中注明“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原成员,

另外,还回答了“关于不动产共享登记”等问题。 答复中指出,不动产登记机构少数共享人不合作不办理登记的问题,是执行层面的问题,要加强监督指导,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切实维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记者王琴红)

标题:“好消息!农村宅基地采用权,城镇户籍子女可继承马鞍山信息网”

地址:http://www.man-on.com/xwdt/287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