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为了贯彻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规定,民政部调整了婚姻登记手续,并在离婚手续中加入冷静期。

新调整的离婚登记手续包括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等。

■申请。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向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和说明材料。

■接待处。 婚姻登记员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当事人提交的证明和说明材料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答录机》。 不符合离婚申请条件的,不受理。 当事人要求“不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冷静期。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出具《离婚登记申请受理收据》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凭本人比较有效的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收据》(可以丢失也可以不提供,但需要书面证明的) 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撤回确认书》,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和《离婚登记申请撤回确认书(存根联)》一起存档。

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双方未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离婚证明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审查。 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天内(期限届满的最后一天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天为期限届满日),双方当事人应当持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四)至(七)项规定的证明和资料,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离婚证明。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处理。 当事人要求“不提交离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注册(发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规定进行登记,颁发离婚证。

针对社会关注的“冷静期规定是否不利于保护遭受家庭暴力的当事人”问题,民政部4日表示,“冷静期”只适用于夫妻双方自愿协议离婚,有家庭暴力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离婚没有“冷静期”的规定。


资料来源:人民日报、人民网

标题:“下月起,这件事将有大变化!马鞍山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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