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某在2002年5月至2013年3月期间,持续为重庆市渝北区茨竹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茨竹镇政府)驾驶摆渡船,茨竹镇政府没有为饶某缴存住房公积金。
2016年2月22日,饶某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提交《投诉书》,要求茨竹镇政府为其补交工作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在与茨竹镇政府沟通协调并查明饶某系农村居民后,于同年4月12日向饶某作出《关于投诉茨竹镇政府未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回复意见》。饶某对此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于2016年5月26日决定受理后,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2016年7月5日,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作出的《关于投诉茨竹镇政府未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回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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