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税在与大型互联网企业的比较中备受关注。 对公司来说,它直接关系到实体公司和网络公司税收制度公平问题,对普通公众来说,它直接关系到客户数据的价值和优势共享。 数据来自顾客,是平台的价值来源,所以政府需要像征收自然资源税一样,向平台公司征收数字服务税吗? 对这个命题的思考和实践不仅关系到公平和效率,也关系到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

国际税收体系终于期待“跑步”进入21世纪。

在长期的周旋、争吵、谈判之后,在“富国俱乐部”经合组织( oecd )的组织下,将与跨国公司税务问题密切相关的两份蓝图文件进行对比,以展开公众咨询。 这意味着世界上第一个国际数字税框架将于2021年出台。

工程师们努力工作。 由于数字经济的迅速发展,向跨国公司征税的全球框架几十年来一直动荡不安——数字经济在一定程度上分离了市场和实体。 在这种情况下,以前流传下来的税制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例如,数字企业在支出国不存在实体的情况下可以进行经济活动,获得巨额利润,但现有的国际税收协定不允许不构成常设机构而向这类非居民企业的营业利润征税。 在数字化产品和服务等跨境服务贸易中,利润转移手段更具多样化、隐蔽性,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加剧。

据推算,2000年跨国公司在母国以外获得的利润中有40%被转移到“避税港”,这意味着2000亿美元以上的税收被转移到了东流。

近几年来,g20、oecd等积极探讨数字经济中的公平征税问题,中国也参与其中。 国家主席习大大此前表示,要积极参与制定数字货币、数字税等国际规则,形成新的竞争特征。

这是《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计划和二〇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提出的更加明确的目标:快速发展数字经济,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数据资源的产权、交易流通、跨境传输和安全保护等 要积极参与制定数字行业的国际规则和标准。

围绕数字税征税的热潮席卷全球。

数字税”之争

数字税,全称为“数字服务税”,是与部分数字服务(网络业务)比较产生的比较有效的利润专门征收的税种,其征收对象多为大型网络企业。

国际社会对数字税的兴趣由来已久。 在g20的推动下,oecd在全球金融危机后加强了自己的工作。 其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 beps )项目在几十个国家之间达成共识,促进了全年国际税收问题的一系列改革。

当时,这些改革堵住了一些公司逃税的漏洞,但数字经济这个皮球被踢了。 因为拥有谷歌、脸书、亚马逊等世界最大科技企业的母国美国不想参加协商。

年3月,为了比较有效地应对经济数字化的加速转型,欧盟率先出台了《数字服务税建议》,以推进欧盟税收改革,确保征税的公平性和比较有效。 但是,该提案已在欧盟一级达成一致,尚未获得通过。

之后,情况发生了变化,欧盟个别成员国开始制定自己的方案,法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征收数字税的国家。

2019年7月,法国参议院通过了征收数字税的法案。 根据法案,法国向全球年收入超过7.5亿欧元、法国国内收入超过2500万欧元的网络公司征收数字税,其税率为法国市场收入的3%。

此后,英国、西班牙、意大利等国也考虑到自身利益实施了单边税收行动。 挪威、波兰、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等国也表达了征收数字服务税的意愿。 截至2006年6月,欧盟已有14个成员国开始实施或支持和考虑实施数字服务税。

而且,全球范围内,越来越多的国家已经接受或考虑了数字税。 在亚洲,印度通过承认更广泛的“商业联系”,突破了实体场所,不再是纳税义务前提的土耳其修改了常设机构的认同标准,加入了电子经营场所的扩充。 在新加坡、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泰国等东南亚国家,表示正在考虑对开展网络服务的外国供应商征收增值税。 数字税政策产生了巨大的示范效应。

特朗普政府为此感到不快,认为这样的措施与美国企业相比不公平。 2019年7月,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对法国展开“301调查”。 年6月5日,与欧盟、英国、奥地利、捷克等10个实行或正在考虑征收数字服务税的贸易伙伴相比,美国再次采用国内贸易法对数字服务税进行立法调查。

电子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贾开在一份研究报告中指出,在世界贸易冲突开始的大背景下,数字税就像切蛋糕,同一蛋糕有不同的分成方式。 这是因为谁分成很多人很少,所以不同的主体之间发生了博弈。

“双重支柱”的尝试

美国和欧盟的“交火”使得达成全球协议的要求更加紧迫。 经合组织的专家认为,达成协议的最大希望是“两根支柱”方案。

年,经合组织提出的beps框架包括15个行动计划,其中第一个行动计划“应对数字经济税收挑战”是围绕数字税问题展开的。 随后,年,2019年oecd连续发布相关报告,最终形成“二本支柱”的数字税改革建议。

OCD主导的数字税框架由两个蓝图性报告组成,分别称为“支柱1”和“支柱2”。 蓝图报告提出了许多复杂的国际税收新规,并对跨国网络公司进行了比较。 毕马威中国税务研究中心税务合作伙伴特雷·康拉德表示,目前的企业所得税基于净利润,但互联网企业从一国实际获取的利润实际上很难推测。 这是欧洲各国非常头疼的问题,也是这次蓝图报告中想全力处理的问题,正在国际共识的税制框架成员国之间进行重新分配。

蓝图中,支柱关注纳税地点,使不需要实体经营的网络企业可以向利润来源国纳税。 支柱2关注税收的整体水平,致力于提高互联网公司的纳税税率。

国务院快速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研究部副部长、研究员冯可爱彬对“双支柱”方案有了更具体的解释。 她告诉中青报中青网记者,支柱之一是处理市场所在国能否参与、如何参与税收分配的一系列理论和操作问题。

由于欧洲是数字服务的主要支出国,美国是主要的数字服务提供国,因此oecd计划处理的中心问题是美国数字企业在欧洲销售数字服务时获得巨大的利润(表现为所得税)

支柱二是以处理反税基侵蚀的全球合作问题为目的,这可以具体化为三个问题:阻止利用新技术将利润转移到低税率(或零税率)国家,确保最低税率,平衡以前公司和数字公司的税率。

“总的来说,oecd层面的数字税是在全球经济数字化的背景下,未来国与国之间先进协商和划定跨国数字公司提供数字服务所产生的所得税分配问题。 ”冯彬说。

根据经合组织的推算,使用支柱1和支柱2规则预计全球公司的所得税收入将每年增加500亿美元至800亿美元。

这个方案被通过的关键是美国的态度。 美国财政部长斯蒂芬·姆努钦去年6月对“支柱二”表示肯定,各方将就此进一步进行谈判,但为了谈判破裂后各国政府得以实现,也应该能够达成某种形式的协议。 但是斯蒂芬·姆努钦试图搁置关于“支柱一”的谈判。

截至2019年6月,经合组织正在努力解决两根支柱存在的技术难题,消除美国、英国、印度三国计划的分歧。 年是经合组织包容性框架谈判的重要一年。 不幸的是,在众多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下,经合组织国际税则改革的目标未能如期实现,谈判进程日益放缓,改革进入深水区。

中国“数字税”的思考

国际联盟在1920年前后设定过许多国际税收规则,这些规则在随后的100多年中不仅影响了国际税收,也深刻影响了各国国内的税收规则。 中国密切参与国际税收规则的制定,客观上也加强了自身对国内数字税问题的思考,特别是在反垄断的背景下,近两年来,中国专家学者、监管层提及数字税的频率越来越高。

我国是数字经济的生产大国。 2019年,中国数字经济增加值规模达到35.8万亿元,占gdp的比重达到36.2%。 在福布斯2019年世界数字经济100强排行榜中,我国公司占了14席。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院长秦荣生、教授对数据的价值有着形象的表达,“到处都是沙子,到处都是金子”。

他说,在这个时代,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万物都会数字化,数字化成为各种各样的数据。 数字化是指对大量数据进行采样、挖掘、分析、存储和利用,涉及到所有的拷贝、照片、声音、图像、图表等,数字化的核心价值是用数据还原过去,总结规则,描述现实和未来,

既然数据这么有价值,公司的数据源是顾客,基于“顾客创造价值”的理念,作为公共代表,政府是否有必要像征收自然资源税一样,向平台公司征收数字服务税? 中国证监会科技监管局局长姚前此前表示,客户数据是平台的价值来源,不是免费的,征收数字服务税值得深入研究。

这关系到税收的公平和效率。 数字企业的客户遍布全国各地,但只有数字企业所在地和数字企业自身获得较大的税收和收入,而客户没有盈利的情况下,不征收数字税显然会损害公平和效率。

随着数字经济的迅速发展,数字税有可能成为必然。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教授盘和林表示,“数据”作为越来越重要的生产要素,是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基础。 但是,由于缺乏产权,如果公司和个人不在当地采用个人隐私数据,就容易产生负外部性。

盘和林所说的负外部性是指公司和个人的数据滥用行为对这个活动参加者以外的人产生负面影响。 在负外部经济的情况下,滥用数据的个人价格小于社会价格,数据也成为数字经济前进道路上的“拦路虎”,征税是消除负外部性的好方法。

但是,现在我们应该考虑的是是否应该马上做。

出难题

支持征收数字税的一派认为,该税可以使数字公司的税负比其他公司的税负更公平。 例如,欧盟执委会日前提供的数据显示,以前领域公司应支付的比较有效的税率达23.3%,但大型科技企业多为跨国运营,欧盟支付的平均税率仅为9.5%。

征税有利于税收公平,但公平不是绝对的,数字税尊重市场规律和技术创新快速发展带来的数据流趋势,期望在数据税收的基础上实现价值平衡,但这实际上并不容易。

盘和林说,目前我国推行数字税还有很多困难,也没有必要为了税收的公平和效率而盲目行动和牺牲。

他另一方面认为,科学的税收规则难以明确。 首先税收基数很难明确。 数据流通是有价值的。 这个价值来自顾客。 因为这个顾客应该享受平台创造的利益。 利益之头应该由整个国家共享。 要让客户享受这样的利润,首先要对客户的数据销售收入征税,听起来可能合理,但要落实起来有点困难,要科学计算应纳税的收入是一项非常困难的工作,“如何监管,向谁征收

另一方面,数据税也不能不转嫁价格。 目前,数字税是什么性质的税收尚不清楚,但从其性质上来说,它像间接税。 税负能否转嫁取决于供需关系,强势者总是可以转嫁税负,目前数字化公司有技术特点,竞争者少,相对具有垄断性,垄断有定价权。 这是因为这些数字化公司人为提高价格转移收入,最终能承担税负的是顾客。

许多专家对oecd的数字税案寄予了很大的期望。 对此,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教授李旭红表示,法国、英国等一些国家征收数字服务税,但各国制定的数字税收政策都具有浓厚的单边色彩,数字税的政策文案和征税角度各不相同,

因此,我国有必要仔细研究和引入征收数字税的短期应对措施。 另外,由于世界各国税制不同,在征收单边数字税时,不同税制的摩擦会产生双重征税的问题,数字经济行业达成国际税收共识有利于世界经济的恢复和长远的快速发展。

这表面上是税收利益之争,实质上是经济利益的再分配。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樊逸侠长期以来一直关注数字税的发展,她表示,对中国来说,数字税不应该与反垄断挂钩,目前数字税频繁被提及只是学术研究的探讨。 根据经验,如果数字税不能合理设计,不能进行比较有效的征收管理,不仅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还有可能逆转数字经济。

樊侠提出,作为数字经济大国,中国必须积极研究探索数字经济的税收问题,面对经济数字化的税收挑战,研究和制定适应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高速发展的新税收政策,但政策制定激发了市场主体的活力。

从短期来看,“二本支柱”国际税改方案已基本建立框架,但还有许多细节问题有待探讨,国内各项数字税改政策与国际税改方案挂钩,适时系统地将“二本支柱”、数字平台等改革方案赋予中国公司

目前,我国正在稳步推进发票电子化建设,未来如能加强跨境交易平台上虚拟产品和服务等非实物交易新闻数据的记录和整合,提高现代化税收数据的观察和风险检测能力,将为数字税的征收管理提供依据

李旭红表示,数字税的根本问题不仅在于互联网公司是否需要纳税,还应考虑未来税收规则如何与新的数字商业模式相匹配,实现全球税负的合理分配。

在这些方面,许多专家认为,中国应首先研究如何应对数字经济传入国内的税收制度的挑战,并进行包括价值创造在内的一些基础性税收理论研究。 然后,尽早对oecd包容性框架下的“双重支柱”方案进行经济测算,根据测算结果在数字经济国际税收行业进行准确评估,尽早部署风险应对方案,维护我国数字经济公司的利益。

数字大潮过后,成千上万的公司在那里。 税收征收的挑战仍然困扰着国际技术官员们。 关于这个问题,中国显然要事先考虑,从长计议。 (记者张均斌)

标题:““数字税”大潮来袭 中国怎么应对马鞍山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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