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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
民间借贷一直是社会关注的话题。 今天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作为全国第一部民间融资管理法,如何规范和完善民间借贷行为? 记者就此采访了省金融办公室主任丁敏哲。
记者:民间借贷在风险和问题爆发之前,政府往往不知道具体情况,无从解决。 对比这个问题,草案有规定吗?
丁敏哲:我们在起草这个草案时也观察到了这个问题的严重性。 因此,草案首次规定大额民间借贷为强制备案。 贷款金额达到一定额度或累计贷款人数超过一定数量的,视为备案,不在要求备案范围内的,借款人也可以自愿备案。
记者:大额民间贷款备案制度是如何实际落下的?
丁敏哲:为了实际落实大额民间贷款备案制度,草案进行了正向奖励和逆向约束两方面的制度设计。 在解决民间融资纠纷时,鼓励备案材料成为效力较高的证据。 国家机关解决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活动、非法经营等案件的,备案材料可以作为民间融资行为合法性的重要依据。 反向约束第一,必须备案无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地方金融管理部门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示。 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和单位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记者:草案是如何规定民间借贷利率的?
丁敏哲:关于民间借贷利率,本设想在草案准备中设定利率上限,但考虑到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有确定的修改意见,以及最高法院正在考虑制定的新的民间借贷审判司法解释,有可能对利率做出新的规定。 因此,草案最后将由贷款双方协商明确民间借贷利率,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性利率的规定。
也就是说,仍在执行最高法院1991年发表的《人民法院审理贷款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民间贷款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括利率条数)。 超过这个限度的话,超出部分的利息就不能得到保护。
记者:除备案外,规范民间借贷是否考虑设立专门的资金管理机构来管理和服务民间资金,以更好地保障资金供求双方?
丁敏哲:基于目前的考虑,我们打算设立三种民间融资专业服务机构,满足不同贷款集团的诉求并为之服务。
一是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即温州市内设立的从事定向集合资金募集和管理的专业机构。 第二类是民间融资新闻服务公司,首要开展供需资金中介、理财产品定位等融资中介服务。 三是设立民间融资领域的服务机构,为民间融资活动提供领域服务等。
标题:“民间融资怎么更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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