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434字,读完约1分钟
9月1日,昆山市人民检察院通过江苏检察在线微博公众号发布“8.27”在海明解决刘海龙死亡事件的结果。 昆山市公安机关认为海明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决定撤销该案。
检察机关认为,中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非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和已明确的事实,在本案中,死者刘海龙持刀行凶,海明为了保护自身权利,对侵害者刘海龙采取了制止暴力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其防卫行为致使刘海龙死亡,不负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撤并解决此案符合法律规定。
27日晚,昆山市震川路发生持刀砍人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事发当晚,江苏昆山市街头,一名驾驶宝马车的男子与一名骑电动车的男子在十字路口发生争执,刘海龙与电动车车主争执后,从车上掏出长刀,朝电动车车主丢下长刀,被电动车车主捡走还击。 结果,刘海龙在碰撞中受重伤,在抢救中无效死亡。
(责任:符仲明)
标题:“昆山市“8.27”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解决结果发布:于海明属于正当防卫”
地址:http://www.man-on.com/masjj/12930.html